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国有金融机构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