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二条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