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

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