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七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