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