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