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