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 第十八条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