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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制度,对林地性质、森林面积、森林蓄积等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八条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合理设立管护站,配备必要的管护人员和管护设施设备,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建立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防火预案,组织防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提高防火和早期火情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能力。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保护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立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 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国有林场,可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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