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