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五章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6年4月24日起施行,2004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与监管指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