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四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评估监测情况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进行及时督导,并对其公司治理情况和各项评估及监测指标以适当方式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