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仍可依据本办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