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五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国有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追究重大案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