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公平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