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三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国有保险机构,指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控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前款规定的国有保险机构,包括上述公司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