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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国有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

对于涉案金额或者实际损失未达到上述标准、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以及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件,如果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对案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