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或者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者亏损后由他人补偿损失;

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