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破产、资产评估和处置、产权登记和交易等事项;

违反规定投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或者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或者备案,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