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五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国有独资、全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