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