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