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