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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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