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