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