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