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