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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网络与安全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传输与交换依托各级环境保护专网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要求,保证数据通讯网络的互连互通,为信息传输与交换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网络安全、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T460-2009)的要求,在统一规划、标准下进行网络配置和管理,保障上下级监控中心之间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本级环境保护专网的管理,保证专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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