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网络与安全 第十一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网络与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要求,保证数据通讯网络的互连互通,为信息传输与交换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