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法制司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司局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和修改的立项建议。 各司局申报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列明项目的名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