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法制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组织论证并申报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

各司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立法内容涉及多个司局职责、且难以确定主要负责司局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由法制司研究提出立项建议。

法律和行政法规立项建议,经总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