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