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清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清理 第四十六条 法制司应当定期组织各司局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由法制司汇编成册,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