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清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清理 第四十五条 各司局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法制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法制司会签后,按规定程序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