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六条 送审稿经审查修改后符合本规定要求,并与相关司局达成一致的,经法制司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