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法制司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应当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全面了解起草的意图、背景、监管流程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起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