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制司司务会研究、司长签署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可以再次申报:

立法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起草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

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