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制定立法计划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审慎选项,社会关注度高、监管急需的项目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