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法制司拟订总局年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的安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各司局申报规章立项建议的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