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向总局提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互联网留言等形式向总局提出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法制司收到立项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司局研究处理或者依职责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