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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

(一) 将第五条第三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 (二)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修改为“药品委托… (三) 删去第二十九条。 (四)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将其中“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由委托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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