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