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