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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一) 将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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