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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一) 将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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