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 七、
七、 建立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在履职中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且施工单位不接受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工程质量安全阶段形势需要,直接调阅有关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月报。铁路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的违法违规线索,对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