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七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应当通过张贴纸质公告、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人数。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