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听证组进行听证。其中,听证主持人由处罚办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听证组其他成员由处罚办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