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五十七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